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1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成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成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洪成旭前於民國99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54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即附表編號1); 復於100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39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即附表編號2 、編號3),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2 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 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