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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廖慧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1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國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國楨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楊國楨因詐欺、傷害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慧娟

書記官 林賢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受刑人楊國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詐欺              │傷害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99年3 月中旬某日起│99年12月26日      │
│            │至同年5 月7 日止  │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0年度調 │
│機關年度案號│第26181、25423、23│偵字第99號        │
│            │799、20348、20479 │                  │
│            │號                │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南投地院     │
│後├────┼─────────┼─────────┤
│事│案    號│99年度易字第3922號│100年度易字第299號│
│實├────┼─────────┼─────────┤
│審│判決日期│100年1月24日      │101年1月19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南投地院     │
│確├────┼─────────┼─────────┤
│定│案    號│99年度易字第3922號│100年度易字第299號│
│判├────┼─────────┼─────────┤
│決│判決確定│100年2月21日      │101年2月21日      │
│  │日期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 │南投地檢101年度執 │
│            │字第3380號        │字第430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1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