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9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90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仁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仁祥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仁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蔡仁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共2 罪,分別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5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及以101 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2 份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