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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8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楊捷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8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萬雄
被告
吳毓哲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蘇靜怡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謝明智律師
被告
曹悅維

      彭志杰

      邱建菱

      林紘毅

      黃永銘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6 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二頁主文欄第七行及犯罪事實欄倒數第二行關於「黃友銘」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永銘」。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第2 頁主文欄第7 行及犯罪事實欄倒數第2 行關於被告「黃友銘」之記載,為「黃永銘」之誤,屬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書記官 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8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