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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3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陳鈴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535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瓊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毒偵字第831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曾瓊慧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曾瓊慧前於民國9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97年度毒聲字第167 號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9年6 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㈡其另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46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100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投刑簡字第16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2 罪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聲字第322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又於100 年間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投刑簡字第36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3 罪經接續執行,已於101 年6 月30日(起訴書誤載為101 年7 月1 日,應予更正)執行完畢。

㈢詎其猶未戒除毒癮,於上揭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 年5 月13日9 時8 分前之早上某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段0 ○00巷00號10樓之2 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而吸食其產生之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關於施用時間、地點,起訴書記載為於102 年5 月13日9 時8 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其位於南投縣竹山鎮○○里○○路00巷00號之居所內,應予更正)。嗣因其為列管毒品調驗人口,經警得其同意,於102 年5 月13日9 時8 分許,採集其尿液,繼將檢體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㈣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曾瓊慧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報告日期:102 年5 月29日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之尿液檢驗報告、對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第1 、2 聯各1 份。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指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行為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有如前述之有期徒刑前科紀錄,於101 年6 月30日執行完畢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之素行,及多次施用毒品經追訴處罰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仍未斷除毒癮,再度施用毒品,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然衡酌被告尿液檢驗甲基安非他命濃度728ng/ml,濃度非高,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景仁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鈴香

書記官 蕭秀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35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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