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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緝字第28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陳斐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緝字第28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育綺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1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關於「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本票共貳紙均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2 所示本票共貳紙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之理由欄㈦已載明「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2 所示本票共2 紙均為被告張育綺與其他同案被告共同犯如犯罪事實㈡所示犯行所得之物,俱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沒收。」,且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僅有編號1 至編號2 ,並無編號3 之項目,足見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關於「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本票共貳紙均沒收」之記載,應係「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2 所示本票共貳紙均沒收」之誤寫,此觀該判決書內容自明,而此誤寫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陳斐琪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緝字第28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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