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緝字第2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緝字第28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育綺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1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關於「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本票共貳紙均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2 所示本票共貳紙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之理由欄㈦已載明「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2 所示本票共2 紙均為被告張育綺與其他同案被告共同犯如犯罪事實㈡所示犯行所得之物,俱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沒收。」,且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僅有編號1 至編號2 ,並無編號3 之項目,足見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關於「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本票共貳紙均沒收」之記載,應係「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2 所示本票共貳紙均沒收」之誤寫,此觀該判決書內容自明,而此誤寫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