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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埔刑簡字第9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陳鈴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埔刑簡字第99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旻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21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旻哲竊盜,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關於被告為本件犯行行為時之精神狀態補充為「李旻哲係中度智能障礙之人,其因該心智缺陷影響,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達顯著下降之程度」,及犯罪時間應補充為「民國103 年5 月28日2 時18分」;證據部分關於監視錄影擷取畫面之數量應補充為「2 張」,並增列「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3 年12月17日草療精字第1030012245號函暨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1 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李旻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前於民國102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埔刑簡字第10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已於103 年2 月17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按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9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囑託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被告行為時之精神狀態,結果略以:綜合被告過去生活史及疾病史、心理測驗結果、鑑定所得資料及相關影卷內容,被告的臨床診斷為中度智能障礙,語言智商顯著低於作業智商,雖然事物操作可以經由反覆練習而學會,然因認知功能發展落後更明顯,以致於雖然知道竊盜是違法行為,但其對一般社會情境的判斷力較弱、行為自控與問題解決能力不佳,即使有多次因竊盜行為交付保護管束的經驗,但無法將行為與行為後果進行內化,仍難考慮到違法與受處罰之間的關係,適當約束自己行為。鑑定認為,被告於犯行時,受上述心智缺陷的影響,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達到顯著下降之程度,但未達完全喪失之程度,有該院103 年12月17日草療精字第1030012245號函及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頁至第16頁),足認被告於本件行為時,確因中度智能障礙心智缺陷影響,致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顯著減低之情形,爰依刑法第19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

㈣爰審酌被告除前述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外,另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上字第8號判決判處拘役15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素行非佳,詎其仍不知悔改,竟再度竊取他人之香煙,顯然欠缺法紀觀念及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徒手竊取之手段,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

㈡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19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鈴香

書記官 蕭秀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埔刑簡字第99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