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聲字第8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聲字第80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潘宏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宏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宏維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3 年9 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99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4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2 次施用第一級毒品、1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67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7 月、4 月確定;另於同年間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交易字第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49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末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緝字第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揭案件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聲字第100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定。其於100 年8 月4日入監執行前揭案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 年9 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9 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