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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吳金玫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6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幸仲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幸仲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幸仲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皆係於102 年1 月25日前所犯,而刑法第50條業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於同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第1 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從而,受刑人依修正後規定,因有第1 項但書各款情形,不得併合處罰,而得維持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外,同時取得請求檢察官依同法第51條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利,亦即在有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是否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應執行刑,取決於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同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二、經查,受刑人幸仲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4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為不得易刑處分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103 年8 月5 日所提出之聲請狀1 份附卷可稽,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所宣告沒收部分之從刑,雖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但仍應與附表所示各罪所定應執行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 金 玫

書記官 陳 淑 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受刑人幸仲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 月      │
├──────┼─────────┼─────────┼─────────┤
│犯  罪 日 期│101 年3 月19日    │101 年3 月19日    │101 年6 月2 日    │
├──────┼─────────┼─────────┼─────────┤
│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1 年度毒│南投地檢101 年度毒│南投地檢101 年度毒│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437 號      │偵字第437 號      │偵字第564 號      │
├─┬────┼─────────┼─────────┼─────────┤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後├────┼─────────┼─────────┼─────────┤
│事│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345 │101 年度訴字第345 │101 年度訴字第496 │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1 年9 月28日    │101 年9 月28日    │102 年1 月3 日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確├────┼─────────┼─────────┼─────────┤
│定│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345 │101 年度訴字第345 │101 年度訴字第496 │
│判│        │號                │號                │號                │
│決├────┼─────────┼─────────┼─────────┤
│  │判決確定│101 年10月26日    │101 年10月26日    │102 年1 月29日    │
│  │日期    │                  │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1 年度執│南投地檢101 年度執│南投地檢102 年度執│
│            │字第2595號        │字第2595號        │字第505 號        │
│            │編號1 、2 曾定應執│編號1 、2 曾定應執│編號3 、4曾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南投地檢102 年度│(南投地檢102 年度│(南投地檢102 年度│
│            │執緝字第268 號)  │執緝字第268 號)  │執緝字第269 號)  │
└──────┴─────────┴─────────┴─────────┘
┌──────┬─────────┬─────────┬─────────┐
│編        號│         4        │                  │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1 年6 月2 日    │                  │                  │
├──────┼─────────┼─────────┼─────────┤
│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1 年度毒│                  │                  │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564 號      │                  │                  │
├─┬────┼─────────┼─────────┼─────────┤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                  │                  │
│後├────┼─────────┼─────────┼─────────┤
│事│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496 │                  │                  │
│實│        │號                │                  │                  │
│審├────┼─────────┼─────────┼─────────┤
│  │判決日期│102 年1 月3 日    │                  │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496 │                  │                  │
│判│        │號                │                  │                  │
│決├────┼─────────┼─────────┼─────────┤
│  │判決確定│102 年1 月29日    │                  │                  │
│  │日期    │                  │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2 年度執│                  │                  │
│            │字第505 號        │                  │                  │
│            │編號3 、4曾定應執 │                  │                  │
│            │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
│            │(南投地檢102 年度│                  │                  │
│            │執緝字第269 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6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