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5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8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蔡志明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80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家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毒偵字第32號、第39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黃家駿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黃家駿前於民國100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經依本院100 年度審毒聲字第38號裁定於100 年3 月22日入所執行觀察、勒戒,至同年5 月2 日因認其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執行完畢釋放出所。

㈡其另於100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47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復於101 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投交簡字第73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其於101 年4 月26日入監接續執行,迄同年10 月4日執行完畢。

㈢詎其竟未能戒絕毒癮,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為下列施用毒品之犯行:

⒈於102 年9 月24日凌晨零時許,在其位於南投縣草屯鎮○○街000 巷0 號3 樓之2 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並吸食其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起訴書誤為於同年月26日6 時4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以不詳方式施用,應予更正)。

⒉於102 年11月26日23時許,在上址,以同一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起訴書誤為於同年月27日22時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以不詳方式施用,應予更正)。

⒊嗣於102 年9 月26日6 時45分許及102 年11月27日22時許,因毒品列管人口身分先後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分別查獲上開⒈及⒉之情。

㈣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家駿於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中之自白。

㈡犯罪事實㈢⒈部分: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1 紙、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記錄表2 聯、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報告日期:102 年10月9 日、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1 份(見警卷第6-9 頁)。

㈢犯罪事實㈢⒉部分: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記錄表2 聯、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報告日期:102 年12月18日、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1份(見警卷第5-7 頁)。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指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核被告黃家駿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於施用前持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施用行為之當然手段,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曾受犯罪事實㈡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因故意犯本案2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俱屬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本院審酌:⑴被告因施用毒品行為,經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後,今又再施用第二級毒品2 次,顯見其無視國家杜絕毒品之政策;⑵惟施用毒品係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他人權益損害非鉅;⑶兼衡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 款。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繕具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仁慈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法 官 蔡志明

書 記 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80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