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6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幸仲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幸仲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幸仲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皆係於102 年1 月25日前所犯,而刑法第50條業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於同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第1 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從而,受刑人依修正後規定,因有第1 項但書各款情形,不得併合處罰,而得維持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外,同時取得請求檢察官依同法第51條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利,亦即在有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是否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應執行刑,取決於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同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二、經查,受刑人幸仲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4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為不得易刑處分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103 年8 月5 日所提出之聲請狀1 份附卷可稽,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所宣告沒收部分之從刑,雖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但仍應與附表所示各罪所定應執行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受刑人幸仲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 月 │ ├──────┼─────────┼─────────┼─────────┤ │犯 罪 日 期│101 年3 月19日 │101 年3 月19日 │101 年6 月2 日 │ ├──────┼─────────┼─────────┼─────────┤ │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1 年度毒│南投地檢101 年度毒│南投地檢101 年度毒│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437 號 │偵字第437 號 │偵字第564 號 │ ├─┬────┼─────────┼─────────┼─────────┤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後├────┼─────────┼─────────┼─────────┤ │事│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345 │101 年度訴字第345 │101 年度訴字第496 │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1 年9 月28日 │101 年9 月28日 │102 年1 月3 日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確├────┼─────────┼─────────┼─────────┤ │定│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345 │101 年度訴字第345 │101 年度訴字第496 │ │判│ │號 │號 │號 │ │決├────┼─────────┼─────────┼─────────┤ │ │判決確定│101 年10月26日 │101 年10月26日 │102 年1 月29日 │ │ │日期 │ │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1 年度執│南投地檢101 年度執│南投地檢102 年度執│ │ │字第2595號 │字第2595號 │字第505 號 │ │ │編號1 、2 曾定應執│編號1 、2 曾定應執│編號3 、4曾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南投地檢102 年度│(南投地檢102 年度│(南投地檢102 年度│ │ │執緝字第268 號) │執緝字第268 號) │執緝字第269 號) │ └──────┴─────────┴─────────┴─────────┘ ┌──────┬─────────┬─────────┬─────────┐ │編 號│ 4 │ │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1 年6 月2 日 │ │ │ ├──────┼─────────┼─────────┼─────────┤ │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1 年度毒│ │ │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564 號 │ │ │ ├─┬────┼─────────┼─────────┼─────────┤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 │ │ │後├────┼─────────┼─────────┼─────────┤ │事│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496 │ │ │ │實│ │號 │ │ │ │審├────┼─────────┼─────────┼─────────┤ │ │判決日期│102 年1 月3 日 │ │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496 │ │ │ │判│ │號 │ │ │ │決├────┼─────────┼─────────┼─────────┤ │ │判決確定│102 年1 月29日 │ │ │ │ │日期 │ │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2 年度執│ │ │ │ │字第505 號 │ │ │ │ │編號3 、4曾定應執 │ │ │ │ │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 │ │(南投地檢102 年度│ │ │ │ │執緝字第269 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