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埔簡字第198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張國隆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埔簡字第198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余兆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緝字第20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余兆柏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余兆柏所為,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普通傷害罪。

㈡而被告前於民國101 年曾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41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102 年6 月20日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並不相識,亦無宿怨,忽爾訴諸暴力,持鐵椅毆打告訴人,以致告訴人身心受創,行為實不可取,兼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略具悔意,犯罪之手段、告訴人之受傷程度,及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迄未賠償或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至於被告所持之鐵椅1 張,雖供本案犯罪所用,惟無證據證明是否被告所有或現仍存在,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

㈡刑法第277 條第1 項、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張國隆

書記官 楊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 條第1 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
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埔簡字第198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