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53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沈貝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貝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貝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3 月、4月、1 年1 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業於民國104 年2 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98年間因販賣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78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2 年6 月、2 年6 月、2 年6 月確定;99年間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36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上揭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73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3 月確定;101 年間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投刑簡字第10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同年間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488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確定;同年間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628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揭後二案件嗣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其於101 年7 月24日入監執行前揭案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2 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40101840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2 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40101840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