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1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張國隆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15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昌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220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昌志所犯如附件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昌志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均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且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件所示之3 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自有管轄權。茲聲請人聲請本院就如附件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之3 罪,其中,附件編號1 及編號2 經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678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則本件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不得重於附件編號1 及編號2 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6 月),加計附件編號3 所示之刑(有期徒刑5 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 年11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3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所犯如附件編號1 、編號2 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刑事聲請狀1 份在卷可稽,則聲請人聲請本院就如附件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至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其有宣告沒收從刑之部份,應併執行之,自無再予宣告沒收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官釋字第144 號解釋參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15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