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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62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許凱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62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游漢鵬

具 保 人 廖漢峰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所為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案由欄所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均應更正為「殺人未遂等」案件。

理由

一、按原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著有明文。次按刑事裁定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依舉重明輕之法理,亦應依照前述說明辦理。

二、經查,被告游漢鵬所犯殺人未遂等案件,於民國102年4月17日經本院命被告具保新臺幣5萬元,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上之案由載明為殺人未遂等案件,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刑保字第16號收據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728號決處有期徒刑後,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處有期徒刑確定,上開判決之案由欄亦記載為殺人未遂等案件,此觀本院判決及臺中分院判決自明,故本院於104年5月20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案由欄所示之顯然錯誤,茲參照前揭大法官會議解釋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凱傑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62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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