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8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89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蕭艾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3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艾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艾琪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 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蕭艾琪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附表編號2為得易刑處分之罪,附表編號1 則為不得易刑處分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其更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受刑人蕭艾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103 年11月30日 │103 年11月30日 │ │ ├──────┼─────────┼─────────┼─────────┤ │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4 年度毒│南投地檢104 年度毒│ │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04號 │偵字第204號 │ │ ├─┬────┼─────────┼─────────┼─────────┤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 │後├────┼─────────┼─────────┼─────────┤ │事│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89號│104 年度訴字第89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4年4月30日 │104年4月30日 │ │ ├─┼────┼─────────┼─────────┼─────────┤ │確│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 │定├────┼─────────┼─────────┼─────────┤ │判│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89號│104 年度訴字第89號│ │ │決├────┼─────────┼─────────┼─────────┤ │ │判決確定│104年5月19日 │104年5月19日 │ │ │ │日期 │ │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4 年度執│南投地檢104 年度執│ │ │ │字第1387號 │字第1388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