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2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20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魏嘉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9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嘉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嘉宏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4 年5 月8 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349 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然渠另於假釋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 月確定,業經法務部於104 年7 月3 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魏嘉宏前:㈠於102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415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㈡於102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672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㈢於103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埔刑簡字第25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本件受刑人於103 年6 月24日入監執行前揭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7 月3 日以法授矯字第1040107360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7 月3 日法授矯字第1040107360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本件受刑人前雖曾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349 號裁定准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惟在此之後,本院復就前揭㈡㈢罪以104 年度聲字第179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確定,是檢察官重行依法向本院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自無不合,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