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2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24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銘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3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銘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銘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受刑人張銘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 ├──────┼─────────┼─────────┼─────────┤ │犯 罪 日 期│104年1月24日 │104年2月7日 │ │ ├──────┼─────────┼─────────┼─────────┤ │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4 年度毒│南投地檢104 年度毒│ │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12 號 │偵字第288號 │ │ ├─┬────┼─────────┼─────────┼─────────┤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 │後├────┼─────────┼─────────┼─────────┤ │事│案 號│104 年度埔刑簡字第│104 年度埔刑簡字第│ │ │實│ │45 號 │56 號 │ │ │審├────┼─────────┼─────────┼─────────┤ │ │判決日期│104年5月29日 │104年6月5日 │ │ ├─┼────┼─────────┼─────────┼─────────┤ │確│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 │定├────┼─────────┼─────────┼─────────┤ │判│案 號│104 年度埔刑簡字第│104 年度埔刑簡字第│ │ │決│ │45 號 │56 號 │ │ │ ├────┼─────────┼─────────┼─────────┤ │ │判決確定│104年6月18日 │104年6月29日 │ │ │ │日期 │ │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4 年度執│南投地檢104 年度執│ │ │ │字第1694號 │字第1793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