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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2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廖慧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24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銘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3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銘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銘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慧娟

書記官 廖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受刑人張銘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
├──────┼─────────┼─────────┼─────────┤
│犯  罪 日 期│104年1月24日      │104年2月7日       │                  │
├──────┼─────────┼─────────┼─────────┤
│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4 年度毒│南投地檢104 年度毒│                  │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12 號      │偵字第288號       │                  │
├─┬────┼─────────┼─────────┼─────────┤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
│後├────┼─────────┼─────────┼─────────┤
│事│案    號│104 年度埔刑簡字第│104 年度埔刑簡字第│                  │
│實│        │45 號             │56 號             │                  │
│審├────┼─────────┼─────────┼─────────┤
│  │判決日期│104年5月29日      │104年6月5日       │                  │
├─┼────┼─────────┼─────────┼─────────┤
│確│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
│定├────┼─────────┼─────────┼─────────┤
│判│案    號│104 年度埔刑簡字第│104 年度埔刑簡字第│                  │
│決│        │45 號             │56 號             │                  │
│  ├────┼─────────┼─────────┼─────────┤
│  │判決確定│104年6月18日      │104年6月29日      │                  │
│  │日期    │                  │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4 年度執│南投地檢104 年度執│                  │
│            │字第1694號        │字第1793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24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