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投交簡字第38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投交簡字第388號
- 被告
- 蕭國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投交簡字第388號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投交簡字第388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投交簡字第388號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