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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7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楊國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71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潘景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景國犯如附表所示伍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景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5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398、42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受刑人就附表編號2、5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他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民國105年11月17日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件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依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後之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就附表所示之犯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國煜

書記官 許雅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71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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