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投交簡字第46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投交簡字第465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蕭國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訴訟文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投交簡字第465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訴訟文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