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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59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陳宏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撤緩字第59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江廷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105年度執聲字第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廷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廷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30日以103 年度埔刑簡字第87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緩刑2 年,並應向被害人簡志宏給付新臺幣(下同)2 萬5,000 元,而於104 年7 月31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並未遵守上開條件,復於緩刑期內即104 年8 月間因故意更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於105 年9 月18日確定在案,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其行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4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違反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第4 款定有明文,是遇有上開情形,法院即應依裁量其緩刑宣告得否撤銷。又刑法第74條第2 項增列法院於緩刑期間內,得命犯罪行為人於緩刑期內應遵守之事項(例如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接受精神、心理輔導、提供義務勞務或其他為預防再犯之事項),明定違反該條所定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以期週延,至於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且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 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供作審認之標準(刑法第75條之1 立法理由參照)。則於違反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受刑人是否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若屬可能,究否有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堪認原緩刑之宣告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104 年4 月30日以103 年度埔刑簡字第87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緩刑2 年,並應向被害人給付2 萬5,000 元之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給付方式:應於104 年5 月8 日前給付1 萬5,000 元,其餘金額1 萬元於104 年6 月10日期給付完畢。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願加計給付未給付金額百分之20之違約金,而於104 年7月31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惟其於緩刑期內之104 年8月8 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埔里簡易庭於104 年10月23日以104 年度埔簡字第16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復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上字第51號判決上訴駁回,並於105 年9 月18日確定(下稱後案),有前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於前案緩刑期間應依前案判決諭知之緩刑負擔,向被害人給付2 萬5, 000元。

㈡又緩刑宣告旨在給予受刑人悔悟自新之機會,自應謹守法治,勿再觸犯任何刑章而危害社會,並應遵守法院所為緩刑負擔之宣告,以賠償被害人之財產上損害。詎受刑人於前案緩刑期間因更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如後案所示),衡以受刑人前後案所犯,均係侵害他人財產法益,足見其全無警惕,無視法治;再受刑人於前案確定後,本應履行前案宣告之緩刑負擔,竟未履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函通知,仍未遵期到案及履行上述緩刑負擔,此有該署通知函、送達證書及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等在卷可憑。是以,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再犯刑章而實難認已知悔悟,且其枉視本院前案宣告之緩刑負擔,屢經發函通知,猶故為不履行,已屬違反緩刑負擔而情節重大,足認前案判決緩刑之宣告顯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第4 款之規定,自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第4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宏瑋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59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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