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6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66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江思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思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思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5 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5 年10月1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102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埔刑簡字第16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於103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7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雖經上訴,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937 號駁回上訴而確定,上述3 案件,繼經本院以10 3 年度聲字第835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其另於103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217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6 月確定;同年間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25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確定,上揭後4 案件,復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834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末於同年間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62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其於103 年9 月16日入監接續執行上揭等案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 年10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094460 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0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50109446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