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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4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廖健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4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進雄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進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進雄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1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11月,應予更正),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6 年3 月2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邱進雄前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下稱第①案);復於98年間,因竊盜、搶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44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1 年3 月確定(下稱第②③案);又於同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下稱第④案);再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7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第⑤案);繼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第⑥案);另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6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確定(下稱第⑦⑧案);上開第①案至第⑧案,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聲字第150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9 月確定(下稱甲案群),受刑人於98年4 月13日入監執行甲案群之應執行刑,迄102 年4 月29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原假釋期滿日為103 年9 月1 日。然其再於前開假釋期間內之102 年7月間,又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65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6 月、3 月、1 年2 月確定(下稱第⑨⑩⑪⑫案),上開假釋因而遭撤銷,餘有殘刑1年4 月又3 日;另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72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第⑬案);復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下稱第⑭案);又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埔刑簡字第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下稱第⑮案);上開第⑨案至第⑮案,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69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1月確定(下稱乙案群),受刑人於103 年1 月28日入監執行乙案群之應執行刑,至103 年2 月25日轉執行甲案群上開殘刑,迄104 年6 月27日殘刑執行完畢,復接續執行乙案群之應執行刑,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3 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72800 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8日,縮短刑期後執行完畢日期為106 年9 月1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復有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6年3 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572801 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自有管轄權,而本件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法 官 廖健男

書記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4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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