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0號
- 被告
- 林昊宇
具 保 人 蔡孋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13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具保人「蘇孋貞」之姓名應更正為「蔡孋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具保人蔡孋貞姓名之記載與卷內資料不符,顯係誤寫,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