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投簡字第7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投簡字第79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献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献信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參肆參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及塑膠鏟子壹支,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張献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第二級毒品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於105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投簡字第33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105 年12月11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屬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有施用毒品前案,素行不佳,及其施用毒品之動機、目的、方法、不知珍惜身體、施用毒品所生危害,暨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63 43 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 年1 月1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偵卷第19頁)附卷足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裝存毒品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是扣案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 只,亦應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之。又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 個、塑膠鏟子1 支,足認供被告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均係被告所有,業據其供明無訛(見警卷第7 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
㈢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