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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62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顏代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62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文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文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4 月、4 年2 月(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年6 月,應予更正),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6 年6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48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確定(下稱第①、②罪);同年間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7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第③罪);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投刑簡字第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下稱第④罪);同年間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44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3 月確定(下稱第⑤罪至第⑦罪);同年間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4 月、4 月、4 月確定(下稱第⑧罪至第⑪罪);上揭第①至⑪罪,繼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聲字第4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4 月確定。其另於99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8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4 月、4 月、4 月、3 月、3 月、3 月確定(下稱第⑫罪至第⑲罪);99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46 號判分別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1月、10月確定(下稱第⑳罪至第㉒罪);同年間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第㉓罪);上揭第⑫罪至第㉓罪,再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聲字第423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受刑人於99年8 月13日入監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6 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7669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縮短刑期後執行完畢日期為108 年1 月1 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6 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601676691 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自有管轄權,而本件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顏代容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62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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