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2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22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莊偉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偉成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者,不在此限,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定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
二、查受刑人莊偉成於民國105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41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如附件編號1 所示);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10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如附件編號2 所示);嗣如附件編號1 、2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324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其另於105 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26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 萬元確定(如附件編號3 所示,併科罰金部分雖於附件內略載,惟仍應依刑法第51條第9 款規定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茲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1 、2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所犯如附件編號3 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聲請人經受刑人請求仍予定刑後,提出本件聲請,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本院自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予以審酌。而本院經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正本2 份、判決書網路列印本1 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3 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