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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4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顏代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訴字第244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銘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435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陳銘德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陳銘德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2 月15日9 時許,在其停放於南投縣竹山鎮大明路之車上,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混合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其於同年2 月18日發生車禍,員警至現場處理時,發現其為毒品通緝人口,乃經其同意於同日13時45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㈡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銘德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報告日期107 年3 月9 日實驗編號0000000 號尿液檢驗報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採證同意書各1 件。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被告前於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以101 年度毒聲字第3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1 年8 月7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101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投刑簡字第43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是被告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雖距上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後再犯,然其既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處以刑罰,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則其於本案施用毒品犯行,即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 項之「5 年後再犯」情形,自應逕依法追訴處罰。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低度行為,為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施用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㈢被告前於101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投刑簡字第43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2年6 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除前揭構成累犯之施用毒品前科紀錄外,另曾多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素行,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為佐,仍未能澈底戒除毒癮,再為本案同時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可見先前戒癮意志力薄弱,惟施用毒品仍屬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之行為,尚未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形,並斟酌被告同時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雖僅論以一罪,然實質上係施用兩種毒品,產生之藥癮危害性更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5條。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隆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廖秀晏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顏代容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44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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