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6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葛耀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64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施松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松根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松根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定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之各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其中受刑人犯如附件編號2 至5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件編號1 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聲請人經受刑人請求仍予定刑後,提出本件聲請,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執聲字第354 號聲請書及數罪併罰聲請狀各1 份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本院自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予以審酌,而經本院審核如附件所示案件判決書、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葛耀陽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64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