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7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75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騰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9 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證據名稱欄㈠中所載「張進順」,更正為「謝騰亮」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正本證據名稱欄㈠所載「張進順」,顯係「謝騰亮」之誤寫,而不影響於被告同一性及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是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