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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75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葉峻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75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騰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9 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證據名稱欄㈠中所載「張進順」,更正為「謝騰亮」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正本證據名稱欄㈠所載「張進順」,顯係「謝騰亮」之誤寫,而不影響於被告同一性及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是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峻石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75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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