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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投簡字第15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蔡志明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投簡字第152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書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6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書家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關於「刑案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攝照片12張」之記載應更正為「刑案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攝及採證照片13張」,另應補充「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集集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 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0 條已於民國108 年5 月10日修正,並自同年月3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刑法第320 條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該條第1 項規定就罰金刑部分由原本500 元以下罰金增加至50萬元以下罰金,是經新、舊法之比較後,修正後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陳書家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㈢本院審酌被告:⑴前已有多次普通竊盜案件之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附於本院卷、偵查卷內可憑,仍不思悔改以正途謀財營生,竟欲不勞而獲竊取他人財產,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應予非難;⑵其所竊得之現金花費殆盡,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自承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家庭經濟貧寒之生活狀況(見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所竊得之現金新臺幣9,000 元,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且迄未實際發還被害人,自應依刑法第38之1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條第2 項。

㈡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

㈢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豐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蔡志明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投簡字第152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