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撤緩字第7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撤緩字第70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釗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8 年度執聲字第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釗綸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107 年8 月31日以107 年度軍訴字第1 號(即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 年執緩字第82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緩刑3 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7 年度金上訴字第19 47 號判決宣告緩刑),於民國108 年2 月21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前即106 年11月17日(聲請書誤載為106 年11月16日至同年月18日,應予更正)更犯詐欺罪(4 次),經臺中高分院於108 年8 月29日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109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3 次)、1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於108 年9 月24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7 年8 月31日以107 年度軍訴字第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 月,提起上訴後,經臺中高分院以107 年度金上訴字第1947號判決上訴駁回,緩刑3 年,復經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542 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08 年2月21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06 年11月17日,故意犯詐欺罪,經臺中高分院於108 年8 月29日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109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3 罪)、1 年,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於108 年9 月24日確定等情,有上述2 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確有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情形,應堪認定。且聲請人係於受刑人後案判決確定後之108 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聲請,未逾6 月之聲請期限,從而其聲請符合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之規定,自應准許而撤銷受刑人前案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