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9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家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家綺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家綺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51條第5 款、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者,不在此限,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定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又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件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件編號2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件所示案件之判決書、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