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3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234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岳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少連偵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判決正本附表被害人欄姓名「徐秀春」應更正為「徐秀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民國108 年7 月30日之判決正本附表被害人欄姓名「徐秀春」為誤寫,然該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全旨,依前開說明意旨,自應更正為「徐秀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