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7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71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進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3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進雄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復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邱進雄前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先予敘明。又其中附件編號2 至編號3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訴字第6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