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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7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孫于淦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71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進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3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進雄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復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邱進雄前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先予敘明。又其中附件編號2 至編號3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訴字第6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 于 淦

書記官 陳 淑 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71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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