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5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59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簡正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9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㈡第6 行所載被害人「許加豐」,更正為「李曉薔」。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㈡第6 行所載被害人「許加豐」顯係「李曉薔」之誤寫,而不影響於被告同一性及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是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