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投簡字第39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395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哲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內關於「109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7年」。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中所為「109年」(即第1頁第28行及第30行)之記載,顯屬誤寫,因依警、偵卷內、起訴書及原判決其他之犯罪事實欄犯罪時間之記載均為「107年」,是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109年」之記載係屬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