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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4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林昱志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42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哲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4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哲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哲瑋因犯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均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卷附如附件所示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後,認本件聲請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昱志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詐欺罪         │   妨害電腦使用罪     │
├────────┼───────────┼───────────┤
│ 宣    告    刑 │      拘役50日        │      拘役50日        │
├────────┼───────────┼───────────┤
│ 犯  罪  日  期 │    107年3月15日      │    107年9月26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 │
│ 年  度  案  號 │年度偵緝字第50號      │年度偵緝字第49號      │
├───┬────┼───────────┼───────────┤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9 年度投簡字第395 號│109 年度投簡字第489 號│
│      │        │                      │                      │
│      ├────┼───────────┼───────────┤
│      │判決日期│    109年7月28日      │    109年10月6日      │
├───┼────┼───────────┼───────────┤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9 年度投簡字第395 號│109 年度投簡字第489 號│
│      │        │                      │                      │
│判  決├────┼───────────┼───────────┤
│      │判    決│    109年8月27日      │    109年11月21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 │
│備            註│年度執字第2067號      │年度執字第2498號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42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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