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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投簡字第39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黃益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395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哲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內關於「109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7年」。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中所為「109年」(即第1頁第28行及第30行)之記載,顯屬誤寫,因依警、偵卷內、起訴書及原判決其他之犯罪事實欄犯罪時間之記載均為「107年」,是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109年」之記載係屬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投簡字第395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