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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5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黃益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58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信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信嘉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參照)。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相關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審核各判決書之論罪科刑理由、所犯均為同一性質之罪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爰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益茂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9月     │
├────────┼────────┼────────┼────────┤
│犯   罪  日   期│108年7月24日    │108年7月28日    │108年7月8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8年度毒偵字 │署108年度毒偵字 │署108年度毒偵字 │
│                │第674號、第694號│第674號、第694號│第798號         │
├───┬────┼────────┼────────┼────────┤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 │108年度審訴字第 │108年度審訴字第 │
│事實審│        │414號           │414號           │497號           │
│      ├────┼────────┼────────┼────────┤
│      │判決日期│108年11月5日    │108年11月5日    │108年12月25日   │
├───┼────┼────────┼────────┼────────┤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 │108年度審訴字第 │108年度審訴字第 │
│判  決│        │414號           │414號           │497號           │
│      ├────┼────────┼────────┼────────┤
│      │判    決│108年12月7日    │108年12月7日    │109年1月17日    │
│      │確定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1、2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編號3、4前經定應│
│                │月                                │執行刑有期徒刑1 │
│                │                                  │年3月           │
└────────┴─────────────────┴────────┘
┌────────┬────────┬────────┬────────┐
│編            號│       4        │以下空白        │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8年7月10日9時 │                │                │
│                │37分許前1周至3個│                │                │
│                │月內某時點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                │                │
│年  度    案  號│署108年度毒偵字 │                │                │
│                │第798號         │                │                │
├───┬────┼────────┼────────┼────────┤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      ├────┼────────┼────────┼────────┤
│最  後│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 │                │                │
│事實審│        │497號           │                │                │
│      ├────┼────────┼────────┼────────┤
│      │判決日期│108年12月25日   │                │                │
├───┼────┼────────┼────────┼────────┤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      ├────┼────────┼────────┼────────┤
│確  定│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 │                │                │
│判  決│        │497號           │                │                │
│      ├────┼────────┼────────┼────────┤
│      │判    決│109年1月17日    │                │                │
│      │確定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3、4前經定應│                │                │
│                │執行刑有期徒刑1 │                │                │
│                │年3月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58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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