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投簡字第36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投簡字第361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DUONG TRONG TUAN(中文譯名:楊仲俊,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2130號),經被告自白犯罪(原案號:109 年度審易字第274 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DUONG TRONG TUAN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DUONG TRONG TUAN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遭遣送出境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5283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竟再擅自以偷渡之方式入境我國,足生損害於我國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入出境查核管理之正確性,並造成我國潛在社會治安問題,其所造成之危害實屬不輕,惟念其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另被告係越南籍之外國人,未經許可入境,而受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繼續居留我國境內,自有危害社會安全之虞,不宜使其續留我國境內,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諭知其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
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繕具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英霆提起公訴,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 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 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1條第1 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