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0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勝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勝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勝倫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8 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9 年1 月9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0 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41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共2 罪);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緝訴字第2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確定,前揭各罪之刑,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其另於101 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投刑簡字第14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68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5 月確定;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57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同年間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40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共3 罪)、3 年8 月(共3 罪)確定;於102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38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前揭各罪之刑,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確定,並於101 年9 月10日入監接續執行之,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1 月9 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05670 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1 月9 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5671 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