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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57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孫于淦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57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曾瑞環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09年度執更字第69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詳如刑事聲明疑義與異議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 484條定有明文。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意旨參照)。亦即,依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規定,受刑人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者,以「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者」為限,必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始足當之,故檢察官倘係依前揭規定,指揮執行刑期,自無不當。

三、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 第3 款之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108 年12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犯第10條之罪之案件,於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處理: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中之案件,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其修法理由謂:「本條例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犯第10條之罪者,於修正施行後究應如何處理,爰參考87年5 月20日修正施行之第35條規定(該條於92年7 月9 日曾修正),增訂本條過渡規定,以杜爭議。關於具體案件適用新舊法之說明如下: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中之案件,基於法安定性原則,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四、經查:

㈠受刑人前於106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8年5 月10日以108 年度訴緝字第15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於108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易字第166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同年間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訴字第107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2235號駁回上訴,案經上訴,繼經最高法院以109 年度台上字第1210號駁回上訴確定,前揭各罪刑繼經臺中高分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11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受刑人於108 年2 月3 日入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則受刑人爭執之前案施用毒品案件,業於108 年5 月10日即判決確定並經執行檢察官發監執行,已如前述,屬於判決確定執行中案件,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 第3 款規定,即應依修正前規定處理,而無新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 項、第23條第2 項另為觀察勒戒之適用,是受刑人持上開理由為本件聲明異議,顯係對新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有所誤解。

㈡綜上所述,本件執行檢察官指揮將受刑人發監執行,並無任何違法或裁量不當之處,受刑人猶執前詞,爭執應適用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再為觀察、勒戒處分,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 于 淦

書記官 林 佩 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57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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