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8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6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銘德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銘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1年,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0年5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並以本院107年度聲字第649號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2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入監執行前揭案件,現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5月1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4489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4448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經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