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64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淳發
張晏銓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傷害,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均自白,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審訴字第64號
張晏銓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一、本件被告等因傷害,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均自白,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