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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簡抗字第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陳宏瑋張國隆王邁揚

抗告人
即被告
沈貝珊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南投簡易庭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駁回上訴之裁定(111年度投簡字第209號)提起抗告,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抗告意旨略以:與被告同居的奶奶於民國111年5月28日確診「新冠肺炎」,隔離期間自111年5月29日起至6月6日止,而被告也被衛生局匡列應自主隔離7日,期滿已是6月13日,原審未審酌上情即認被告逾期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被告上訴,對此被告不服,提起抗告。

二、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以上規定,對於簡易判決準用之)。又非因過失,遲誤上訴之期間,於其原因消滅後5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亦為同法第68條第3項、第69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然而,所謂的「非因過失」,是指逾期(上訴)的原因不是可歸責於被告,如果是因為被告自己的疏失不能遵守期限,就不能算是「非過失」。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前經本院南投簡易庭111年度投簡字第2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判決正本於111年5月30日送達被告戶籍地,由被告本人親收無誤,有卷附的送達證書可以證明(原審卷第39頁)。因此,被告如對該判決不服欲提起上訴,應自判決正本送達的隔天(31日)起算20日,另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加計在途期間3日,即於111年6月22日24時以前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才算是合法。但是被告遲延了5天,本院是在111年6月27日才收到被告的上訴狀(見原審卷第43頁上訴狀所蓋收狀章日期),而且上訴狀內也沒有任何一句話說到被告自己因為疫情被隔離而遲誤上訴期間,要求回復原狀,上訴狀通篇只是抗辯警察是無票搜索與拘捕,有違法令在前,被告的朋友將毒品主動交給警方,「被告是在不知情下主動向警方告知被告有用」等語。所以,被告上訴已經超過法定上訴之不變期間,也沒有聲請回復原狀,更沒有隻字片語提到自己被隔離的事情,所以原審沒有審酌被告未曾主張的事情,僅以被告上訴逾期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等規定,裁定駁回被告之上訴,當然沒有任何違法不當可言。

㈡抗告意旨稱被告同住的奶奶確診「新冠肺炎」,因為被告是照顧者所以也被衛生局匡列要從6月7日起隔離7天,期滿已經是6月13日等語,其所提出的「沈陳玉雲」的社區防疫表單-指定處所(居家)隔離通知書、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及提審權利告知送達證明等影本,雖然可以證明「沈陳玉雲」應自111年5月29日隔離至6月6日,但沒有任何文件足以證明被告應自111年6月7日起隔離7天的事實。此外,本院依職務上已知,有關「新冠肺炎」確診者同住家人的處置,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從111年5月17日起,視有無接種滿3劑疫苗而有不同的方式,即打滿3劑者不必居家隔離,只需7天自主防疫(即所謂0+7),未打滿3劑者,前3天居家隔離,後4天自主防疫(即所謂3+4),在「自主防疫」期間(前者7天,後者4天),只要持2天內的快篩陰性證明,都可以上班、外出採買等必要性的外出。所以,被告主張其因祖母「沈陳玉雲」於111年5月29日確診,應自同年6月7日起居家隔離7天(非自主防疫),顯然與防疫限制不符。縱使被告所稱自己隔離在家7天真實可信,其於6月13日「居隔」期滿,距前述上訴期滿日(6月22日24時)還有9天之久,所以被告所謂的居家隔離7天,對於被告自己遲誤上訴期間,根本沒有任何影響可言。因此,被告以此指稱原審失察,逕予駁回其上訴不當,不可採信。

㈢綜上所述,原審認為被告逾期提起上訴,且無從補正,因而駁回被告之上訴,並無違誤,被告以前述說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5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王邁揚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簡抗字第1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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