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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6號

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黃益茂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秋鑾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秋鑾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0年8月23日6時許,在南投縣○○鄉○○村○○路00號住處2樓房間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再點火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0年8月25日7時14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開處所搜索,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996公克),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被告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41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6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參照)。

三、被告於11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41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6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本院110年聲搜字第272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9月2日草療鑑字第1100800610號鑑驗書等在卷可證,足認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故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益茂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備註 1 晶體1包(驗餘數量0.0996公克,含塑膠袋1個) 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6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單獨宣告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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