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6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NGUYEN THANH NHAT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NGUYEN THANH NHAT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1月7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20時50分許,在南投縣○○市○○路000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被告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而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306、130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扣案物,經送鑑驗檢出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違禁物,故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NGUYEN THANH NHAT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37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1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306、130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經本院調取上揭偵查卷宗核閱無誤。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此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1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11100333號鑑驗書在卷為證,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基上,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771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404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817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745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4.3408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