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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6號

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劉彥宏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NGUYEN THANH NHAT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NGUYEN THANH NHAT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1月7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20時50分許,在南投縣○○市○○路000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被告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而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306、130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扣案物,經送鑑驗檢出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違禁物,故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NGUYEN THANH NHAT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37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1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306、130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經本院調取上揭偵查卷宗核閱無誤。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此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1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11100333號鑑驗書在卷為證,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基上,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彥宏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771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404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817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745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4.3408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6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單獨宣告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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